宝们晚上好呀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最新公布了
《兰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其中提到了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今天咱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疾病筛查费,分娩医疗费,分娩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项目医疗费。
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不符合生育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女职工产假津贴和参保男 职工护理假津贴。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发放,发放标准为 1000元 。
参保女职工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发生的产前疾病筛查费按定额报销,报销标准为 160元 。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项目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诊疗项目的 定额标准 (详见附件2)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项目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保基金支付。
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其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项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 50% 报销。
企业在职职工 生育津贴待遇按照 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 为标准计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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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含参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执行的其他单位职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
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其中: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 在兰州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 ,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省内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转入兰州市后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在原参保地和兰州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省外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转入兰州市后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在原参保地和兰州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当月起在兰州市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 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生育津贴待遇 支付期限按甘肃省现行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限执行。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参保职工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 直接结算 。超出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参保职工在省外发生的以及在省内因其他原因 未直接结算的 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一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按照参保地就医政策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用人单 位或参保职工应在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一年内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来源: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卫健委
https://wsjk.gansu.gov.cn/wsjk/c113458/202112/1934187.shtml
http://ybj.lanzhou.gov.cn/art/2025/7/1/art_15083_1520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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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生育保险待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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